
2018年7月1日起,選擇供應商需把稅收因素考慮在
作者:鄭韓飛 日期:2018-06-30
先用個例子開頭,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主營電器零售。近期,甲公司欲采購一批空調用于銷售?,F有兩個供應商供選擇。兩個供應商提供的空調型號、質量一致。A供應商提供的空調報價50萬元,但不開具正規發票。B供應商提供的空調含稅價58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單從價格上,A供應商的報價比B供應商低16%,價格差8萬元。
一、 增值稅
如果選擇A供應商,需要多交增值稅稅款58/1.16*0.16=8萬元。
二、 企業所得稅
2018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1、 假設甲公司為小微企業,2018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 元,如果選擇A供應商,,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總的應納稅所得額30+80=80萬小于100萬元,依然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多交企業所得稅50*0.1=5萬元。
2、 假設2018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 元,如果選擇A供應商,,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總的應納稅所得額120+50=170萬適用稅率25%,需多交企業所得稅50*0.25=12.5萬元。
3、 假設甲公司為小微企業,2018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 元,如果選擇A供應商,,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總的應納稅所得額80+50=130萬大于100萬元,不在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多交企業所得稅50*0.25+80*0.15=24.5萬元。
三、綜上,如果選擇A供應商,甲企業總成本最少增加8+5-8=5萬元,最多增加8+24.5-8=24.5萬元。
單從價格上,A供應商的報價比B供應商低16%,價格差8萬元。
一、 增值稅
如果選擇A供應商,需要多交增值稅稅款58/1.16*0.16=8萬元。
二、 企業所得稅
2018年7月1日開始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1、 假設甲公司為小微企業,2018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 元,如果選擇A供應商,,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總的應納稅所得額30+80=80萬小于100萬元,依然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多交企業所得稅50*0.1=5萬元。
2、 假設2018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20萬 元,如果選擇A供應商,,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總的應納稅所得額120+50=170萬適用稅率25%,需多交企業所得稅50*0.25=12.5萬元。
3、 假設甲公司為小微企業,2018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 元,如果選擇A供應商,,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總的應納稅所得額80+50=130萬大于100萬元,不在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需多交企業所得稅50*0.25+80*0.15=24.5萬元。
三、綜上,如果選擇A供應商,甲企業總成本最少增加8+5-8=5萬元,最多增加8+24.5-8=24.5萬元。
分享到:
上一篇:開診所真的都是免稅的嗎? ????下一篇:莆田市個體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